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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规公布!事关百万亿级支付大市场

发布时间:2024-07-14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原标题:重磅新规公布!事关百万亿级支付大市场)

12月17日,据中国政府网,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60条,重点规定了四方面内容,包括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和设立许可,完善支付业务规则,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明确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

当前,支付机构年交易量超1万亿笔、金额近400万亿元,分别占全国电子支付业务总量的约八成和一成,日均备付金余额超2万亿元,服务超10亿个人和数千万商户。

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表示,出台《条例》,将监管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夯实支付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法治基础,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稳定各方预期,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利于保障用户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指出,《条例》加强了对支付机构功能定位和发展的指引,大幅增强了用户权益保护力度,在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形成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行业发展的重点热点问题作出了回应,是非银行支付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法”。

钱袋宝总经理刘晓东对记者表示,《条例》的正式颁布实施,有利于改善市场预期,支付行业将朝着更健康、更合规和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条例》根据现有的业务实质,进一步明确了支付业务规则,确定支付业务新的分类方式,提升了支付服务质效,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需要。从准入退出、业务规则等方面,构建了完善的市场化机制,提高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化信息安全、数据安全,充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亿元

《条例》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下称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等支付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条例》规定,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支付”字样。

《条例》规定,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条例》还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经营地域范围和业务规模等因素,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条例》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支付业务分为两类

在支付业务方面,《条例》适应支付业务发展需要,将支付业务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具体规则。

2010年以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终端,将支付业务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等三类。随着技术创新和业务发展,出现了条码支付、刷脸支付等新兴方式,现有分类方式不能很好地满足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

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表示,《条例》从业务实质出发,根据其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新的分类方式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具有良好的扩展性,有利于防范监管空白。二是避免监管套利,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

同时,《条例》附则明确,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将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做好新业务类型与原有分类方式的衔接,推动平稳过渡。

此外,《条例》还明确支付业务管理要求,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健全业务管理等制度,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确保支付业务连续、安全、可溯源。明确支付账户、备付金、支付指令等管理规定,要求支付账户以用户实名开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伪造、变造支付指令,防范非银行支付行业风险。

对所提供的服务明码标价,合理收费

据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介绍,《条例》将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摆在突出位置,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具体来说:

一是坚持持牌经营,严格准入门槛。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实施准入管理,明确支付机构注册资本、主要股东、实控人、高管人员等准入条件,对其重大事项变更也实施许可管理,同时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违规机构的常态化退出机制。

二是完善支付业务规则,强化风险管理。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健全业务管理等制度,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强化支付账户、备付金和支付指令等管理制度,明确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伪造、变造支付指令。压实支付机构用户尽职调查、风险监测等责任。

三是加强用户权益保障。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拟定协议条款,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加强用户信息保护,明确信息处理、信息保密和信息共享等有关要求。要求支付机构对所提供的服务明码标价,合理收费。明确支付机构应当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

四是依法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于《条例》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法对有关支付机构实施罚款,限制部分支付业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同时,明确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校对:刘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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