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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落槌!3.29亿元,超2000名股民获赔!

发布时间:2024-08-1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原标题:大案落槌!3.29亿元,超2000名股民获赔!)

超2000名股民获赔!

3月29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近日,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普通代表人诉讼群体性案件诉讼时效届满,除参加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外,另有1717名投资者获赔损失金额约2.06亿元,使涉飞乐音响案投资者获赔总金额达3.29亿元,2000余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曾标志我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

飞乐音响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国内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标志着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该案为推广代表人诉讼制度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对于构建公正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时针拨回到2017年。当年8月26日,飞乐音响发布2017年半年度报告,声称收入和利润实现增长。半年报发布后,飞乐音响公司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上涨。

然而,2018年4月13日,飞乐音响在其发布的《2017年年度业绩预减及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中承认,2017年半年报和三季度报在收入确认方面有会计差错,预计将导致营业收入减少。公告发布后,飞乐音响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跌停。

此后,监管部门对飞乐音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因建设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收入和利润虚增,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

2020年8月,原告魏某等34名个人投资者共同推选其中4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诉称,飞乐音响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重大投资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根据《代表人诉讼若干规定》,经“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资者成为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当选代表人,诉请被告赔偿投资损失及律师费、通知费等合计1.46亿元。

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丁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飞乐音响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经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

未加入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陆续诉讼

案件生效后,其余未加入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陆续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符合权利人范围但未参加普通代表人诉讼登记的投资者提起诉讼,且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代表人诉讼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同的案件,上海金融法院扩张普通代表人诉讼生效判决效力,直接裁定适用生效裁判。

“普通代表人诉讼判决具有的效力扩张是有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简单地直接裁定适用生效裁判,实践中需要正确把握效力扩张的性质以及范围,才能准确处理这类群体性纠纷。”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庭诉调对接团队负责人周欣表示,“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形,衡平考量案涉各方利益,准确适用相关规范,才能真正实现证券群体性纠纷机制中平衡诉讼经济与程序保障的双重价值追求。”

为寻求群体性纠纷化解最优方式,周欣带领团队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普通代表人诉讼机制的实践概况进行了梳理,剖析实践中机制运行难点问题,为优化机制实践积累经验。

而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发布后,因新的司法解释对于虚假陈述基准日及基准价、损害赔偿范围等实体问题的规范有所变化,上海金融法院以开庭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保障各方进行充分法庭辩论的程序利益,并依据新司法解释对实体问题重新认定作出判决。

后期,针对上市公司提出的时效抗辩,上海金融法院亦首次适用新司法解释针对普通代表人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认定未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中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诉讼时效因代表人诉讼而发生中断,并据此作出判决,充分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投资者胜诉权益及时兑现,上海金融法院还多次与飞乐音响沟通,促成其服判息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避免程序空转。

责编:万健祎

校对:彭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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