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健华:有价值实现的数据才能真正要素化
发布时间:2023-11-13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原标题:张健华:有价值实现的数据才能真正要素化)
文/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研究员、金融发展与监管科技研究中心主任,《清华金融评论》主编张健华
2023年2月18日,在“‘数据二十条’背景下的数据要素化”研讨会现场,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研究员、金融发展与监管科技研究中心主任,《清华金融评论》主编张健华以“数字征信与金融数据要素价值实现”发表演讲,他指出,数字征信作为数字金融基础设施业的重要部分,在数据要素时代迎来了战略机遇期,替代数据是金融要素价值实现重要内容。金融行业有必要通过完善征信数据收集、整理加工、交易应用等创新机制,通过创新技术在确保国家数据安全及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加快推进数字征信应用与发展,助力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全面释放金融数据要素的价值。
数字征信与金融数据要素价值实现
金融业的本质是从数据到要素
金融业是使用数据信息最早,也是对数据依赖最重的一个行业,金融业的本质是从数据到要素,数据要实现要素化,最终一个特点是要形成价值。
首先来看数据,数据有非竞争性、范围经济、非因果性三个特征:
一是非竞争性。数据使用不排他,所有人皆可使用,数据不会消失,而且可以流通到不同的主体,交易对方并不是交易一次数据就结束,可以沿着链条继续交易,也可以一次性交易多个对手方。
二是范围经济。数据越用范围越大,不像原来生产要素劳动力消耗,即使是人力成本,工作年限、劳动力周期都会缩短时间,数据使用可以扩大范围,可能1+1大于2,从原来物理的变化可能形成一些化学变化,不同数据整合出来新业态、新模式、新服务产品,它的范围扩大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一种扩张方式,这是在现代数字经济时代新特征。
三是非因果性。大数据时代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很多模型跑出来了,最后到底怎么做的,有些算法上的,其实是用后续大量数据迭代的,迭代是不是一定有道理?根据的依据是什么?还是根据数学上的规律,并不是说已有很成熟模型。所以,大数据是先发现一些特征、一些表现,从中再提炼它背后隐含的逻辑,所以,大量的大数据,用传统经济学理论去推,其实很难判断,并不是必须得有什么依据,而是实践走在了理论的前边。
再来看金融业,金融业是用数据信息最早,也是对数据依赖最重的一个行业,从早期时候金融业实物货币、以物易物,到纸币时代,再到信用货币时代,很多记账信息、交易信息,里面就形成数据,数据最后是信息化、数据化、数字化,最后再是智能化。整个金融业发展是从早期的线下面对面接触,很多纸质凭证,要有介质,包括有卡片,最后金融业数字化转型,从早期转型到1.0时代、2.0时代现在到3.0时代,就是完全数字化时代了,即数字化加上智能化,未来可能全面实现智能化。
总之,金融业对数据依赖非常大,里面涉及到收集、整理、加工、分享、应用,最后是价值实现,数据最后一定有价值实现才是真正要素化。
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是一个升级过程
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是一个升级过程,是以大数据为基础,金融科技为支撑,最后实现开放银行、智慧银行以及更高一级场景的过程。
金融业早期时候可能还有一些靠人力、传统的方法,现在越来越依赖于数据、算法,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核心就是数据,没有数据支撑是根本没有办法实现转型,硬件条件再好,没有要素就是加工不了这盘菜,当然这个过程涉及到数据收集、整理、加工,还有存储,存储、计算,也涉及到大数据、云计算、云存储,以及人工智能。
金融业数字化转型时候最后就是一个过程,以大数据为基础,金融科技为支撑,最后实现开放银行,即和其他平台、机构进行深度融合,最终实现智慧银行概念。具体来看分几个阶段:业务数据化、数据场景化:先是大量业务变成数据,让数据不是单纯的,孤立;再是在场景当中融合出其他场景,包括开放银行场景(可以是自己建设场景,银行业自己的金融服务场景,也可以把金融服务嵌入到大服务平台其他生产生活场景当中),最后是升级场景到智能化,进而发展到更高一级场景。
替代数据在征信领域的应用
替代数据是金融要素价值实现重要内容,区别于传统征信数据,凡是不在传统征信数据来源里面的数据都可以称之为替代数据,所以替代数据有多维度的,可以来源于公共部门,也可以来源于市场机构数据。
从交易机制看,来源于公共部门的替代数据和来自于市场机构数据的交易机制不同:公共开放数据,是政府行为;平台数据产生有成本,它的交易应该有价值体现,这也是数据本身价值的体现。
从特征来看,跟传统数据相比,替代数据比较薄,一个数据反映不出来你的特征,只有通过大量数据才能反映出来。这些替代数据在传统征信环节里面,很多体现不出来价值,但利用数字化手段,使得金融服务覆盖人群更广,特别在推进普惠金融业务时,原先没有传统信用记录的群体,只要有其他购物信息、社保信息、租房信息等等,也可以成为判断标准。
不过金融业数据应用也涉及多方面挑战,比如,隐私保护、数据安全、交易机制、价格机制等等尚没有完全打通。针对这些前沿问题,目前我国已经有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在整体法律规范框架基础上需要在操作层面上明确基本原则。
个人征信替代数据采集有一些基本原则需要明确,在采集环节需要遵循最少必要原则,同时要充分授权。一方面,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尽管《征信业务管理办法》里有规定但范围仍然比较宽,哪些是征信信息,哪些是普通营销信息,哪些是其他甚跟营销没有关系的信息需要进一步明确。另一方面,要充分授权,《个人信息保护法》里面提到二次授权,因为一次授权多次传播的现象是有的。上述问题,都值得多方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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