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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唯数据论”保障高质效办案

发布时间:2024-11-30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原标题:破除“唯数据论”保障高质效办案)

2024年10月15日、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召开检委会(扩大)会议和党组会议。会议决定取消对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真正让广大检察人员不为数据与考核所困。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严格控制面向基层的督查、检查、考核总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要求考核应当化繁为简,压减考核指标,不层层加码,不得以通报排名的形式变相进行考核。此次最高检改革,正是为了落实中央要求,避免“唯指标论英雄”,不搞“数字攀比”,进一步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回归高质效履职办案,将检察工作主要精力聚焦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上,真正落实并完善司法责任制。

一方面,为了完成考核要求,以数据证明制度良好推进,检察人员可能陷入优先满足考核要求还是坚持依法办案的选择困境。在部分案件中,为实现“数据美化”,检察机关和人员会主动“和稀泥”,甚至以不合理协商、施压乃至欺骗性“套路”刻意引导案件的发展方向,罔顾事实根据与法律准绳的存在。如在部分认罪认罚与刑事和解案件中,有的司法人员不是从认罪认罚制度的目的出发,偏离客观公正立场,在没有厘清全案事实证据的前提下,通过告知犯罪嫌疑人认错并赔钱和解就可回家,不认罪或者不和解则继续关押,或者不能判缓刑,诱导案件进入认罪认罚或者刑事和解程序,结果必然是口服心不服,个案正义未能实现。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在高压的考核任务下逐渐丢掉了检察监督这个根本职能。面对部分证据明显存疑或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案件,出于避免司法追责、明哲保身、人情关系等考量,不依法启动抗诉等监督程序,有违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原则,致使司法机关间有配合无制约。因此,减轻数据任务负担,聚焦检察业务质量,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实现个案公正,正是本次检察业务改进的核心目标。

事实上,“唯数据论”同样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机制。因为法院系统亦存在“为数据奔波”的传统管理模式。不少法院存在用结案率、上诉率、二审发改率等数据作为考核指标,以判断办案质量与当事人的司法满意度。由于各级法院的业绩要求,为了顾及下级法院考核指标数据良好,考虑到上下级法官的人情关系,使得二审法院在改判时顾虑重重,并最终出现小错不改,中错能过则过,大错也不轻易改的裁判思维和办案思路。这就致使二审法院丧失纠错职能,违背了上下级法院间审判相互独立以及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损害的是合法权益,也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底线。

此外,由于数据任务层层摊派加码,导致基层法院案件量累积,与审判人员比例严重失调。又基于终本率、审限内结案率、平均结案时间等指标要求,基层审判人员在面对大量案件时难免出现力不从心的误判、错判。司法公正难以实现的风险最终只会由案件当事人承担。不久前,最高法修订后的《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中将数据评价指标由26项调整为18项,很大程度上起到为基层减负、健全长效机制,促进高质效执行审判业务的作业。

司法考核的指标体系必须围绕案件质量、办案效率和效果设置,目的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实践中,不能为了“数据好看”而让群众“事情难办”,例如,在新修订的指标体系中,针对一些法院过度追求“低改发率”的做法,最高法将一审裁判被改判率与被发回重审率、生效裁判被改判率与被发回重审率分别合并调整为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比、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比,引导中级以上法院在纠偏纠错时,树立“当改则改、慎重发回”的工作理念,要以改判纠正错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本次最高检的会议决定,还是此前最高法修订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均是要对司法管理的理念机制进行积极改进,坚持以司法职能业务高质效为优先,坚持法治主导,摒弃“唯数据论”,在司法理念和管理机制上竭力保障每一起案件都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使每一起案件都能够经得住历史的检验。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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