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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明年底前初步形成

发布时间:2024-12-0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原标题:国办: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明年底前初步形成)

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指出,建立完善政务大数据管理体系,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并保障数据安全合规共享开放。

《指南》提出,2023年底前,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初步形成,基本具备数据目录管理、数据归集、数据治理等能力,数据共享和开放能力显著增强。到2025年,政务数据资源实现有序流通、高效配置,数据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

《指南》要求,建立完善政务大数据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强政务数据供需对接,积极推动政务数据属地返还,按需回流数据,有效支撑地方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

全量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全面摸清政务数据资源底数,建立覆盖国家、省、市、县等层级的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目录,形成全国政务数据“一本账”,支撑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有序流通和共享应用。并建立数据目录分类分级管理机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重要政务数据具体目录,加强政务数据分类管理和分级保护。

《指南》明确,加强政务数据治理,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数据质量反馈整改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强数据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实现问题数据可反馈、共享过程可追溯、数据质量问题可定责,推动数据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加强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和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平台的共性基础数据服务能力建设。建设全国标准统一的政务区块链服务体系,推动“区块链+政务服务”、“区块链+政务数据共享”、“区块链+社会治理”等场景应用创新,建立完善数据供给的可信安全保障机制,保障数据安全合规共享开放。

《指南》提出,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探索利用身份认证授权、数据沙箱、安全多方计算等技术手段,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逐步建立数据开放创新机制。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务数据开放利用的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晰数据开放的权利和义务,界定数据开放的范围和责任,明确数据开放的安全管控要求,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的政务数据。

此外,《指南》还指出,健全数据安全制度规范,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数据分类分级、安全审查等具体制度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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