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永祺: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费用 建议明确“税前列支”
发布时间:2024-12-0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原标题:容永祺: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费用 建议明确“税前列支”)
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证券时报·券中社记者了解到,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友邦保险(国际)有限公司区域执行总监及荣誉顾问容永祺围绕“推动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提出相关建议。
“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有利于减轻职工的自付医疗费用。”容永祺认为,补充医疗保险为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一种补充。推动企业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将有利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长远减轻国家公共卫生开支负担。对企业发展来说,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外提供额外的医疗补助,有利于职工队伍稳定。
据容永祺介绍,香港地区许多雇主为雇员提供团体医疗保险,作为雇员福利之一。这类团体医疗保险一般由雇主为雇员购买商业团体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及赔偿额由雇主和保险公司商议而决定;赔偿额可弥补受保雇员需自行承担的部分甚至全部医疗开支,包括在私营医院、诊所和机构的医疗开支。香港方面数据显示,有约128万名现职私营机构雇员享有雇主所提供的医疗福利,当中大部分是雇主为雇员购买的商业团体医疗保险,帮补雇员支付部分医疗费用。这些医疗保障,引导雇员前往私营医疗机构接受治疗,间接减轻了公营医疗机构的负担。
容永祺建议,参考香港的做法,鼓励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他认为这将长远利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目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存在一些挑战。例如,企业的用人成本不轻,除了职工工资总额外,还要为职工缴付“五险一金”。同时,企业购买商业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可否“税前列支”没有明确规定,各地部门处理不一,降低了企业为职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的意愿。
为此,容永祺提出建议。
一是建议明确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费用列为企业“税前列支”。
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不过,容永祺表示,上述《通知》中的“补充医疗保险”并没有明确包括“商业医疗保险”。各地税局在核准企业购买的商业医疗保险是否列入税前成本有不同的解释。
他建议,相关部委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允许企业使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购买受监管保险机构出售的合资格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关费用可享“税前列支”政策。保险保障范围除了医疗保障外,也可包括重疾、长护等健康保险。
二是建议其他与补充医疗相关服务的费用可享“税前列支”或税优政策。容永祺表示,除了商业医疗保险,部分企业会为职工提供健康管理或改善服务,或购买相关服务。他建议明确允许企业使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认可健康管理机构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并经相关部门判定可享“税前列支”税优政策。
三是建议允许企业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费享受个人所得税的“税前列支”的优惠政策。他表示,当前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相关保费计入职工个人收入,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容永祺建议明确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保费,可以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列为“税前列支”,可以设一个最高额度。
校对:祝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