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企业“出海”启示录
发布时间:2024-12-10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原标题:日本企业“出海”启示录)
在信息、运输技术逐步成熟,全球化加速推进以及国内长期增长乏力的背景下,日本企业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大规模出海。
截至2022年,日本总的海外投资存量占资本存量的40%。其中海外的直接投资占日本资本存量的比重约为8%,占海外总的投资存量的比重约为约20%。截至2023年,日本对外投资规模存量占日本GDP的比重近50%,日本持有的对外净资产约合3万亿美元,连续33年居全球第一。
企业出海在宏观上形成了规模庞大的海外资本存量,创造了本土GDP一半体量的销售收入。也就是说,日本在本土之外再造了半个日本,这将为中国企业出海提供有益借鉴。
日本企业“出海”动向
第一,日本将生产布局同全球生产网络整合,对外投资持续扩张。
首先,日本依托“全球生产—全球销售”的模式,提高了全球市场的占有率。日本制造业的海外生产比率从1992年的约 6%上升到 2021年的25.8%,下属不同行业的海外生产比率均呈逐年抬升的态势。像“运输设备”等典型行业的海外生产比率已经接近50%。2023年,日本汽车品牌以2359万辆的销量在全球遥遥领先,国内仅销售了477万辆,其他的或是在国外建厂生产,或是出口到世界各地。
其次是中小企业出海提速。根据《海外事业活动基本调查》数据,2000年10亿日元规模以下企业占总出海企业的数量比重为43.4%,2020年这一比重上升至76.5%。2006年后,日本资金规模在5千万日元至1亿日元中小企业出海占比快速提升,成为海外投资的主要参与者。截至2021年,资金规模在5千万日元至1亿日元的中小企业出海占比为37%,是当前日企出海主力军。
其三,日本对欧美地区的投资规模持续上升,在亚洲地区的投资规模走平。日本对欧美投资扩张,主要目的为规避贸易壁垒,扩大海外市场。日本对亚洲地区的投资则以利用成本优势为主,但随着中国劳动力成本的抬升,日企在亚洲的直接投资由中国逐步转移至东盟四国。2016年至2022年,日本对欧洲的投资规模占比为31.8%,对美国投资规模占比为29.1%,而对亚洲的投资规模占比为23.7%,相较于过去有所下降。
第二,日本产业出海的主力军逐步由制造业向服务业过渡。2008年,日本非制造业对外投资规模占比确认超过制造业占比,随后持续保持领先优势。截至2022年,日本制造业、非制造业对外投资占比分别为31.9%和68.1%。
其中,制造业对外投资主要集中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如运输设备、食品、化学与制药、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通用机械设备、电气机械和设备等。截至2022年,日本海外收入占比前五的细分行业分别为半导体、汽车整车、技术硬件及存储、航天航空和电子设备。截至2023年上半年,化学/医药、电气设备、运输设备占制造业对外投资的比重分别为20%、18%、9%。
与此同时,金融与保险业是日本非制造业对外投资中的领头羊,食品饮料、医药生物等消费品行业出海提速。金融与保险行业在日本对外投资企业中居于领先地位,历年占比均在10%以上。
从海外扩张趋势来看,2008年至2022年,海外营收占比提升最快的五个行业分别为家居用品、食品饮料、航空货运与物流、药品及半导体,主要集中在消费领域及科技领域。批发零售行业海外扩张也在提速,2012年至2019年批零对外投资占服务业海外投资比重由25%提升至45%。
此外,需求及技术驱动主导日本产业出海。日本中央调查社《基于外商直接投资问卷的日本制造业海外扩张现状与展望》提到,日本企业将中国、东盟国家视为最有前景的投资国家,其主要原因在于“市场未来的增长潜力”日本企业对欧美投资持续回升,而且日企M&A(企业并购)数量继续扩张,主要源自于提高全球化水平及更好的进行技术竞争。
第三,多项配套政策助力企业加快出海。
首先是对外投资的逐步自由化。在日本产业国际竞争力日益增强的背景下,日本政府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管理政策根据日本自身经济发展水平,逐步经历了“由紧到宽”的过程。到1978年,日本基本实现了100%的资本自由化,彻底扫清了跨国企业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的政策障碍。
其次是政府提供税收和金融政策支持,其中包括对出海企业进行税收饶让抵免。日本政府对投资发展中国家,并获得税收减免优惠的日本企业,视为已缴纳税款,允许企业从国内法人税中抵扣,避免重复征税。建立亏损准备金制度,使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海外经营风险。成立“日本进出口银行”(现为国际协力银行)专门针对出海企业提供贷款需求。针对中小企业有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倾斜,向中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所需的资金给予低利率融资。
其三是信息便利和经济合作。成立专门机构促进信息的交流与透明,如海外厂址选定设想研究会帮助国内石油化学、钢铁、铝、轻型机械以及纸浆等轻重工业企业进行海外选址,助力国内相关产业转移。维护与投资接受国的良好合作关系。例如,通过政府援助帮助日企与投资接受国建立良好关系,完善投资接受国的经济发展基础,主要涉及硬件基础设施、软件基础设施以及产业人才培养等。
他山之石
哪些日本企业出海的经验可以为中国企业出海所借鉴?
其一,我们需要大力培育新质生产力,加快“销地产”一体化模式布局,推动中国企业高质量出海。
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突破产业链供应链中的关键核心技术。要健全新型举国体制,强化顶层设计。组织协调不同领域、不同学科、不同部门和机构集中力量联合攻关“卡脖子”技术。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等手段,加大对芯片制造、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生物技术等前沿领域的研发投入,围绕新质生产力全面推进科技创新,畅通创新链、产业链和供应链,实现创新技术成果的有效转化和广泛应用。
坚持“生态出海”,加快“销地产”一体化模式全球布局,企业要加快海外市场布局、提高产品本地化布局;要尊重本地市场,引导企业搭建本地决策团队,建立本地化的营销、服务体系。
企业需要进行扎实的实地调研,真正理解当地市场需求,用符合当地文化的方式来进行品牌建设。企业还要建立能独立决策的本地化团队,最好是设立独立公司,给予核心人员足够的股权和期权激励;要创造本地化价值,提升出海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原动力。
出海企业应加快构造自己的价值生态,包括上、下游合作伙伴、外部生态环境;应通盘考虑,在为当地创造价值,建立良信的互惠互利产品体系的基础上维持长久合作。
此外,我们还需重点推动新能源汽车出海走向高质量。推动汽车碳足迹核算标准、方法和数据的国际互认,特别是加强与欧盟的低碳发展合作,为中国新能源汽车出口欧洲打通碳排放相关阻碍,同时借鉴欧盟先进的碳足迹核算经验,指导国内汽车碳足迹核算工作。加快识别有潜力且积极出海的零部件企业,特别是民营零部件提供财税和金融支持,鼓励优质供应链出海。探索建立绿色电力全国交易机制,促进链主企业引领供应链绿色转型。优先促进《积分办法》与碳减排体系的衔接机制。支持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建立完善专门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措施和服务机制。支持电池、材料、海外营销和售后运维等企业随整车“出海”,深度融入全球供应链体系。
其二,我们要加速构建跨境电商生态体系,为企业“出海”拓展新航道。
首先要打通跨境电商全链条。深化推进通关便利化改革,实行跨境电商出口清单审核等各类业务的“在线”办理、“一站式”办理。打造综合跨境物流服务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发展成为“一站式、门到门”的具有全链条资源整合能力和强大综合服务能力的综合跨境物流服务商。鼓励海外仓建设,发展我国企业自建、租赁、运营的海外仓和海外仓运营企业。
其次,我们需要补足金融支持的短板。便利跨境资金结算,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市场主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加强信贷融资支持,支持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拓展多元化跨境电商贸易融资方式,创新融资抵押方式和贸易融资产品。
跨境电商企业还需创新发展模式,采取多平台入驻,以及多平台与独立站相结合的渠道发展策略,摆脱对第三方平台的过度依赖,推进跨境直播新模式、DTC模式(即DirecttoConsumer,为品牌商品直接触达消费者的商业模式)等。强化区块链、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VR(虚拟现实技术)、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渗透和应用。
其三,我们要加快制度型开放,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一是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先行先试作用。要强化制度创新功能,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范围,加快制定重点贸易和投资领域开放的标准,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探索促进关键技术突破的制度创新方向和重点,积极有序扩大电信、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业领域开放,更好满足市场对高质量服务消费的需求。
二是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我国制度性话语权。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相关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规则体系,增强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要密切跟踪和牢牢把握国际投资、国际贸易通行规则的高标准演进趋势,实现我国由“规则接受者”向“规则引领者”的转变。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建设这一国际合作平台,总结、创新、推广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打造国家和地区间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的示范性制度安排。
三是对接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探索建立跨境数据流通交易机制。开展国家数据跨境安全流通试点,并探索建立非重要数据的白名单制度,制定发布《重要数据认证指南》以及《豁免申报数据出境的负面清单》;建立数据跨境流动跨部门协同机制;加快试点数据跨境流动合作,探索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数据特区”;发展数字贸易和国际数据产业,探索建设离岸数据中心和离岸数据交易平台;设立国家数据跨境安全快速审查通道。
四是探索抵免法向免税法改革,降低企业出海税负。在我国减税降费和鼓励企业出海的大背景下,可适时推广海南自贸区的做法,将抵免法改为免税法,逐步放宽持股比例、免税额度等限制条件,使出海企业能够充分利用出海目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出海企业税收负担。
第四,完善出海服务,让民营企业“出海”更有底气。
一是构建“出海”服务平台。在海外创建面向民营企业的园区,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国际研发中心,引导民营企业向“微笑曲线”的两端发展;构建涉外法律服务体系,打造若干涉外法律资源高度集约、企业办事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中心。加强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协调,必要时可以设立联席会议机制解决突出问题。
二是,加大金融服务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企业“走出去”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设立海外投资基金,优化对外投资贷款审批流程,降低企业海外投融资成本;完善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便利民营企业统筹境内外资金划转和使用。
三是,增加国家层级行业协会的国际化功能,引导和服务企业走出去。推动国内行业或者企业走出去,比如行业协会可以主动参与国际技术交流,与国外商会对接,带领企业组团出海等。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驻外机构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协调,加大当地营商环境、产业政策等权威信息的梳理引介,加强对相关出海企业的合规性指导。
最后,我们要维护好国际关系,积极扩大外贸“朋友圈”。
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构建全球产业链。通过“一带一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机制与区域合作组织,积极扩大外贸朋友圈,维护与出海目标国的良好合作关系。注意维护好与欧盟的经贸关系,倡导全球经贸的融合与一体化;稳定与升级东盟国家供应链和产业链贸易网络;积极开拓新兴市场,扩大对中亚、中东、拉美、非洲等区域的贸易拓展。
积极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国际经济合作。如在促进绿色发展、支持民间交往、推动技术创新等重点领域加强与贸易对手的合作,通过经济合作帮助国内企业缓解产能过剩问题,同时促进国内产业升级。
(汪泓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院长,国家二级教授;高凯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研究员,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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